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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件參照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著,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修訂版。中華民國97年12月。
點字符號彙編國語點字(教育部,民89)

符號共有三種類型
一、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與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均有列出之符號參照。
二、僅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列出,無相關釋義。
三、僅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列出,無對應點字。

因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修訂日期較新,故整理之標點符號「名稱」、「說明」欄位,均直接引用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為準則,實際使用時也應依其相關規範,點字規則部份再參照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,尚未定義之符號則於「說明」欄位提出個人建議及理由。


一、文句尚未結束的標點符號(逗號、頓號、分號、冒號、間隔號、刪節號、破折號)

點字規則:
1.符號前後不需空方。
2.符號不能在行首,應將前一行最後一字與符號一起換行點寫。
3.兩方以上符號不可分開點寫(冒號、刪節號、破折號)
4.與其他符號連書之間不用空方。

一、逗號 逗號點字為23點:用於隔開複句內各分句,或標示句子內語氣的停頓。
點字規則:
(1) 在同一點字行中,逗號後無須空方;逗號需與前面之一字連書,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,需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逗號移至次行。
(2) 逗號可與後引號、刪節號、後括號、後夾注號連書,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。
二、頓號 頓號點字為6點 :用於並列連用的詞、語之間,或標示條列次序的文字之後。
點字規則:
(1) 在同一點字行中頓號之後無須空方;頓號需與前面之一字連書,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需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頓號移至次行。
(2) 頓號可與後引號、刪節號、後括號、後夾注號連書,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。
三、分號 分號點字為56點 :用於分開複句中平列的句子。
點字規則:
(1) 在同一點字行中,分號之後無須空方;分號需與前面之一字連書,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,需將其前面之一字與分號移至次行。
(2) 分號可與後引號( 包括單或雙引號 ),刪節號、後括弧、後夾注號連書,但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。
四、冒號 冒號第一方點字為25點 冒號第二方點字為25點 :用於總起下文,或舉例說明上文。
點字規則:
(1) 冒號需在同一點字行二方連書,不得分行點寫。
(2) 冒號可與前後引號、書名號、前後括號同行連書。
(3)冒號之後如遇複合韻 ㄨㄛ25點為ㄨㄛ​,中間需空一方,冒號若於行尾,複合韻 ㄨㄛ 的字於次行首則無需空方。
註:許多點字使用者表示,冒號後面接 ㄨㄛ25點為ㄨㄛ因不易混淆,平時使用不會特別空方,目前點字書也沒有空方。
五:間格號 間格號點字為36點 :用於書名號乙式書名與篇章卷名之間;用於書名號乙式套書與單本書名之間;用於原住民命名習慣之間隔;用於翻譯外國人的名字與姓氏之間。

點字規則:
(1) 音界號用於翻譯成中文的外國人的姓與名中間之圓點。
(2) 在一點字行中,音界號之前後無須空方,逕寫下文至整個姓名點寫完畢後才空一方;如同一行不夠點寫時,需將姓名之最後一字與音界號移至下一行連書,再接寫下文。
※ 間隔號與句點共用點字符號 36點,句號之後需空方,間隔號不需空方即可接下文。
六:刪節號 刪節號第一方點字為5點 刪節號第二方點字為5點 刪節號第三方點字為5點 :用於節略原文、語句未完、意思未盡,或表示語句斷斷續續等。
點字規則:
(1) 刪節號應三方連續同行點寫,可點寫於一行之首或一行之末。
(2) 刪節號可與逗號、分號、頓號、問號、驚嘆號、前後引號、前後括號、書名號同行連書,中間無須空方。
七:破折號 破折節號第一方點字為5點 破折節號第二方點字為2點 :用於語意的轉變、聲音的延續,或在行文中為補充說明某詞語之處,而此說明後文氣需要停頓。
點字規則:
(1) 破折號需二方同行連書,不得異行分列;破折號可書於一行之首或一行之末。
(2) 破折號可與句號、問號、私名號、前後引號、前後括弧、書名號………等同行連書時,中間無須空方。

二、文句終止的標點符號(句號、問號、驚嘆號)

點字規則:
1.符號在句子中間,之後要空方,符號在最後一方,下一句首字位於行首,無需空方。
2.符號之後接後引號、後括號不需空方。
3.符號不能在行首,應將前一行最後一字與符號一起換行點寫。

一、句號 句號點字為36點:用於一個語義完整的句末,不用於疑問句、感嘆句。另外單一個句不成行。
點字規則:
(1) 在同一點字行中,句號之後,需空一方,再點寫下文;如在行末不夠點寫句號時,需將原句最末一字與句號移至次一行連書,然後空方接寫下文;如句號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,下文換行點寫時,次行之首無須空方。
(2) 句號可與後引號 ( 包括後單或雙引號 )、刪節號、後括弧、( 包括後圓括弧、後方括弧、 後大括弧 )、後夾注號連書,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。
二、問號問號點字135點:用於疑問句之後或用於歷史人物生死或事件始末之時間不詳。
點字規則:
(1) 在同一點字行中,問號之後需空一方,再點寫下文;問號需與前面之一字連書,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,需將其前面之一字與問號移至次行,問號之後空方,再接寫下文;如問號恰在一行之末,則次行之首,無須空方。
三:驚嘆號 驚嘆號點字123點 :用於感嘆語氣及加重語氣的詞、語、句之後。
點字規則:
(1) 在同一點字行中,驚嘆號之後需空一方,再點寫下文;驚嘆號需與其前面之一字連書,如在行末不夠點寫時,需將其前面之一字與驚嘆號移至次行,在驚嘆號之後空方在接寫下文;如驚嘆號恰在一行之末,則次行之首則無需空方。
(2) 驚嘆號可與後引號、後括號、後夾注號連書,但不得單獨書於一行之首。

三、前後包覆之標點符號(引號、夾注號、專名號、書名號)

點字規則:
1.前符號不能在行尾,後符號不能在行首。
2.兩方代表一符號者,不能分開點寫。
3.除專名號與甲式書名號外,其餘前後不空方。

一、單引號 單引號第一方點字56點 單引號第二方點字36點 單引號第三方點字36點 單引號第四方點字23點 /雙引號 單引號第一方點字236點 單引號第二方點字236點 單引號第三方點字356點 單引號第四方點字356點
1.用於標示說話、引語、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。
2.引號分單引號及雙引號,通常先用單引號,如果有需要,單引號內再用雙引號,依此類推。
3.一般引文的句尾符號標在引號之內。
4.引文用作全句結構中的一部分,其下引號之前,通常不加標點符號。
點字規則:
(1) 前引號不得書於一行之末,後引號不得於書於一行之首。前後引號一律二方連書,不得異行分列。
(2) 前引號需與引文首字同行連書,後引號需與引文最末一字同行連書。
(3) 在同一行中,前引號之前,如有後引號時,需先空一方再點寫前引號,在同一行中,後引號之後,如有前引號時,需先空一方再點寫前引號。
(4) 前引號與後引號均可分別同行連書。
(5) 前引號與書名號連書時,前引號書於前,書名號書於後。
(6) 前引號不得與句號、問號、驚嘆號同行連書,但後引號可與句號、逗號、分號、問號、驚嘆號連書。
二、夾注號甲式 夾住號第一方點字246點 ​​ 夾住號第二方點字135點 /夾注號乙式 夾住號第一方點字5點 夾住號第二方點字2點  夾住號第三方點字5點 夾住號第四方點字2點 :用於行文中需要注釋或補充說明。 ​​
甲式:前後符號各占一個字的位置,居正中。前半不出現在一行之末,後半不出現在一行之首。
乙式:前後符號各占行中兩格。前半不出現在一行之末,後半不出現在一行之首。
點字規則:
(1) 前夾注號與後夾注號,應與一字同行連書;每一夾注號需二方同行連書,不得異行分列。
(2) 前夾注號不得點寫於一行之末,後夾注號不得點寫於一行之首。

※ 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僅列出乙式夾注號,甲式夾注號與書中「圓括號」形狀及作用相同,故列於此。
三、專名號(私名號) 專名號第一方點字56點 專名號第二方點字56點 :在專用名詞下方畫橫線,用於人名、族名、國名、地名、機構名等。
點字規則:
(1) 私名號,書於專有名詞之前,專有名詞之後需空一方,再點寫下文,如下文亦為專有名詞,可逕連書次一私名號及專有名詞,中間不須空方。
(2) 同一行中,私名號與專有名詞之間無須空方。如專有名詞首字恰在一行之末,餘則移至次行書寫,中間毋須空方;私名號不得單獨寫於一行之末,亦不得分行點寫。
(3) 專有名詞恰在一行最末一方結束時,次行之首不須空方,直接點寫下面之文句。
四:書名號 書名號第一方點字為6點 書名號第二方點字56點
甲式:直行標在書名左旁,橫行標在書名之下畫波浪線
乙式:1.為《 》多用於書名,〈 〉多用於篇名。
   2.直行標在書名上下,橫行標在書名前後。
   3.每一種符號前半後半各占行中一格。前半不出現在一行之末,後半不出現在一行之首。
點字規則: 
(1) 書名號書於書名( 或篇名 )之前,在書名之後應空一方,再點寫下文。
(2) 書名號應二方同行連書,並至少與書名之第一字連書,書名恰在一行之最末一方結束時,次行不須空方,直接點寫下面之文句。
※ 乙式書名號未列於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,因考慮點字符號重複問題,故建議使用半形 乙式書名號第一方點字為126點 ​​與 乙式書名號第二方點字為345點 之點字符號表示為之。
乙式書名號第一方點字為126點 乙式書名號第二方點字為126點乙式書名號第三方點字為345點乙式書名號第四方點字為345點表示《 》/乙式書名號第一方點字為126點乙式書名號第二方點字為345點表示〈 〉。

點字自學手冊ー標點符號整理表(一)-常用標點符號點字自學手冊ー標點符號整理表(一)-常用標點符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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