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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件參照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著,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修訂版。中華民國97年12月。
點字符號彙編國語點字(教育部,民89)

符號共有三種類型
一、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與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均有列出之符號參照。
二、僅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列出,無相關釋義。
三、僅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列出,無對應點字。

因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修訂日期較新,故整理之標點符號「名稱」、「說明」欄位,均直接引用《重訂標點符號手冊》為準則,實際使用時也應依其相關規範,點字規則部份再參照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,尚未定義之符號則於「說明」欄位提出個人建議及理由。


僅《點字符號彙編 國語點字》列出,無相關釋義。

點字規則:
1.兩方代表一符號者,不能分開點寫。
2.前後均需空方再寫下文。

一、星標記號​ 星標記號點字第一方4點興標記號點字第二方3456點:符號形狀為一 X ,上下左右缺口各有一實心圓點。
點字規則:
(1) 星標號接阿拉伯數字時中間不須空方,但星標號接國字時前後均需空一方,再接寫下文。
(2) 星標號需在同一行二方連書,不得異行分列。
二:精讀記號 精讀記號點字第一方246點精讀記號點字第二方135點:符號形狀為一大一小同心圓。當用於課文必須精讀之記號。
點字規則:
(1) 精讀號用於標示課文必須精讀之記號,通常以◎(一大一小同心圓) 或其他記號表示。
(2) 精讀號之前後均應空一方點寫。
(3) 精讀號需在同一點字行二方連書,不得異行點寫。

點字自學手冊ー標點符號整理表(二)-清單項目符號點字自學手冊ー標點符號整理表(二)-清單項目符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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